國票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蒐集、處理及利用客戶個人資料告知書

為國票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蒐集 台端個人資料一事,茲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相關規定,向 台端告知下列事項,請務必詳閱:

項次 告知事項 告知內容
1 蒐集、處理、利用之目的 公司得為以下特定目的,就本人的資料所為之蒐集、處理、利用:(001)人身保險、(002)人事管理、(031)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或其他社會保險、(059)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3)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9)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093)財產保險、(116)場所進出安全管理、(129)會計與相關服務、(137)資通安全與管理、(145)僱用與服務管理、(154)徵信、(166)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相關業務、(173)其他公務機關對目的事業之監督管理
2 個人資料之類別 姓名、性別、配偶、親屬、年齡、出生年月日、婚姻、家庭、出生地、國籍、教育程度、戶籍及通訊地址、住(居)所電話號碼(含行動電話號碼)、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退票紀錄、電子郵件地址、財務情況、聯絡人姓名及電話。
3 利用之期間 於主管機關許可業務經營之存續期間內,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
  1. 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
  2. 依相關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如商業會計法等)。
  3. 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4 利用之地區 獲主管機關許可經營及經營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之業務,其營業活動之相關地區及為達蒐集、處理及利用目的所必須使用之相關地區:包含本公司、與本公司有從屬關係之公司或有控制關係之母公司暨其分公司或集團關係之公司、與本公司或前述公司因業務需要而訂有契約之機構或顧問等所在之地區、及國際傳輸個人資料需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接收者所在地。
5 利用之對象
  1. 本公司、與本公司有從屬關係之公司或有控制關係之母公司暨其分公司或集團關係之公司、或與本公司或前述公司因業務需要訂有契約關係或業務往來之機構(含共同行銷、合作推廣等)或顧問(如律師、會計師)、經主管機關許可受讓證券商全部或部分業務之受讓人。
  2. 金融監理或依法有調查權或依法行使公權力之機關、證券或期貨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集中保管公司、同業公會、股票發行公司、交割銀行、臺灣票據交換所(發放股利)、臺灣總合股務公司等依法令授權辦理股務事務之相關機購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包含在業務經營上,與監督管理檢查、發行、買賣、徵信、交易、交割、股務等有關之相關機構,及對第1點所列利用對象有管轄權之金融監理機構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機關。
6 利用之方式 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所為之利用,包括但不限於:
  1. 書面、傳真或電子。
  2. 國際傳輸等。
7 權利與行使方式 台端就本公司保有之個人資料,得向本公司要求行使下列權利:
  1. 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本公司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2. 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台端應為適當之釋明。
  3.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請求刪除,惟金管會、證交所、櫃買中心、期交所、集保公司、券商公會及本公司因市場監理及執行職(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 台端請求為之。
8 拒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本人業已知悉並瞭解如拒不提供個人資料,公司將無法進行聘僱作業之審核與特定目的下之人事管理作業。

 

經 貴公司向本人告知上開事項,本人瞭解並同意公司:

一、得於人事管理、集團業務或依法令規定之目的,將個人資料提供予與辦理特定目的事項之所有有關之主管機關、單位或本金控集團各公司,而為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國際傳輸及利用,以利進行辦理特定目的事項所需完成之程序。

二、得於營業目的及法令許可範圍內,將個人資料提供予公司所委任協助公司辦理特定目的事項或簽署委外契約、合作協議之人,或其他主管機關所指定者。

此 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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